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王世當
被 告 周群策
周徐丙春
周文威
周家琪
周采霞
周玲燕
周怡靚
周銀河
周宏展
周秋蓉
周芳瑜
周博乘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周群策請求分割
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周
群策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計算式:2,324,828
元(系爭遺產總價額,參附表)×1/11(被代位人之應繼分)=
211,3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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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102年公告土 │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 │公尺) │地現值(元/ │ │(元以下四捨│
│ │ │ │ 平方公尺) │ │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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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三峽區礁溪段 │2847 │45,174 │1/84 │1,531,076 │
│ │244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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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三峽區礁溪段 │757 │47,120 │7/390 │640,228 │
│ │244-2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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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北市三峽區礁溪段 │310 │41,600 │1/84 │153,524 │
│ │244-4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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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2,324,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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