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48號
PCDV,102,補,448,2013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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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王世當
被   告 周群策
      周徐丙春
      周文威
      周家琪
      周采霞
      周玲燕
      周怡靚
      周銀河
      周宏展
      周秋蓉
      周芳瑜
      周博乘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周群策請求分割
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周
群策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計算式:2,324,828
元(系爭遺產總價額,參附表)×1/11(被代位人之應繼分)=
211,3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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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102年公告土 │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          │公尺)  │地現值(元/ │    │(元以下四捨│
│ │          │     │ 平方公尺) │    │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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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三峽區礁溪段 │2847   │45,174   │1/84  │1,531,076  │
│ │244地號       │     │      │    │      │
├─┼──────────┼─────┼──────┼────┼──────┤
│2 │新北市三峽區礁溪段 │757    │47,120   │7/390  │640,228   │
│ │244-2地號      │     │      │    │      │
├─┼──────────┼─────┼──────┼────┼──────┤
│3 │新北市三峽區礁溪段 │310    │41,600   │1/84  │153,524   │
│ │244-4地號      │     │      │    │      │
├─┴──────────┴─────┴──────┴────┼──────┤
│                            小計│2,324,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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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