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2年度,13號
PCDV,102,消債清,13,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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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紀卿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陳報101 年1 月起迄今每月收入若干(包含扶助金及補貼
  金),並提出相關單據(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
二、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請陳報聲請人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800 元管理費之相關
  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每月支出稅金135 元及扶養費用8,000 元之相
  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林紹雄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
  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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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