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2年度,38號
PCDV,102,抗,38,201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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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8號
抗 告 人 二十一世紀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抗 告 人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抗 告 人 王鼎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抗 告 人 真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玟岑律師
相 對 人 王律臻
相 對 人 陳建呈
相 對 人 陳姿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 1月
23日本院 101年度司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檢查人為相關營業資料之檢查,自應事先通 知抗告人等,始為妥適。倘檢查人未為事先通知,即逕至受 檢查人營業處所要求提供相關,縱受檢查人未提供相關資料 ,尚不得據以認定受檢查人有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等行為 。經查,檢查人於101年11月21日未事先通知,逕至抗告人 等之營業地點要求抗告人等提出營業相關資料,適逢抗告人 等之法定代理人不在營業處所,抗告人等自無從提供相關資 料以供檢查,準此自不得謂抗告人等有何妨礙、拒絕或規避 檢查之行為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經查,王律臻陳建呈陳姿樺係繼續一年以上分別持有受 罰人二十一世紀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古鼎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王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真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分別稱二十一世紀公司、古鼎公司、王鼎公司及真鼎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股份之股東,前聲請本院選派 檢查人,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6日以101 年度司字第33 號裁定選任翁淑容會計師為檢查人,嗣上開4 家公司不服提 起抗告,經本院於101 年8 月20日以101 年抗字第125 號裁 定駁回抗告後,上開4 家公司不服復提起再抗告,再經臺灣 高等法院於101 年10月22日以101 年非抗字第101 號裁定駁 回再抗告確定在案,是本院選任之檢查人翁淑容會計師,得 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檢查受罰人二十一世紀公司



、古鼎公司、王鼎公司及真鼎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甚 明。惟檢查人於101 年8 月24日呈報檢查報告書指稱,其受 指派為二十一世紀公司、古鼎公司、王鼎公司及真鼎公司之 檢查人後,即於101 年7 月24日及101 年8 月14日兩次發函 予受罰人等4 家公司,請其備妥100 年度及101 年度至今之 執行經營業務、財務資料、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合約書、 董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供查核, 惟皆未獲回應,嗣檢查人遂於101 年8 月22日親赴該受罰人 等4 家公司之營業地點(即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 ),擬執行檢查人職務,但仍只獲得該受罰人之委任律師林 玟岑出面告知,正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程序,因而不予提供 相關之資料以供檢查等語,檢查人雖有告知抗告程序並未能 阻斷已裁定事項之進行,但仍未獲得相關業務及財務資料之 提供,此有檢查人所出具安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1年8月24 日安祐檢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又檢查人於上開選任 檢查人裁定於101年10月22日再抗告駁回確定後,復再次發 函受罰人等4家公司請其備妥執行經營業務、財務資料、會 計帳簿、財務報表、合約書、董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 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供檢查,並於101年11月21日再次親 往該4家公司營業地點,執行檢查人職務,當日僅獲得該4家 公司法務主任出面告知「再抗告雖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但 仍持續進行抗告之程序,因而不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檢查」 ;檢查人雖告知抗告程序未能阻斷已裁定事項之執行,但仍 未獲得相關業務及財務資料之提供,亦有檢查人所出具安德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2年1月18日安德檢字第0000000號函在 卷可稽。抗告意旨稱「檢查人於101年11月21日未事先通知 ,逕至抗告人等之營業地點要求抗告人等提出營業相關資料 」等語,即與前揭安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2年1月18日安德 檢字第0000000號函所示內容不符,自不可採。又縱令抗告 人之法定代理人不在公司,亦有其他可資代理處理公司業務 之人出面提供資料,自不能謂法定代理人不在,公司業務即 停止運作,是抗告人此部分之理由亦不可採。綜上,依據抗 告人於再抗告駁回確定後,仍拒絕受檢,堪認受罰人等4家 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確有妨礙、拒絕及規避之行為,原審 各處以新臺幣8萬元之罰鍰,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之規 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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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二十一世紀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鼎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