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02年度,27號
PCDV,102,家暫,27,201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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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暫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黃鄭霹珠
相 對 人 黃于芮
      黃正盛
      黃正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于芮、黃正.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又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 之事項及其請求,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是關於暫時處 分之聲請,需有本案存在為其前提。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並未表明其本案請求為何,本 院依職權查明結果,亦查無該聲請人有何本案繫屬於本院。 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並未留有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致 本院亦無從通知闡明其應另為本案之請求。
三、從而,本件聲請與前揭法律規定不符,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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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