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2738號
TCEV,90,中簡,2738,2001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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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三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森興業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
     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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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森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