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56號
債 權 人 吳俊霖
債 務 人 陳重安
債 務 人 更洲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倪玉惠
人
一、債務人陳重安、倪玉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佰壹拾叁萬貳仟元及利息壹佰伍拾陸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陸佰壹拾叁萬貳仟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更洲螺絲工業有限公司、倪玉惠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
伍拾萬元及利息壹佰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貳佰伍拾萬
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於其一相對人給付範圍內,另一相對人免除
給付義務。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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