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88號
債 權 人 德豪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和
債 務 人 新北市私立慈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胡意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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