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81號
上 訴 人 張燕翎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林富田
即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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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高錦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訴字第27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
陸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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