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654號
PCDV,101,訴,2654,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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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654號
原   告 蕭文惠
被   告 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英  原住新北市○○區○○街00號(籍設新
      蘇美菊
      蘇美雲
      蘇德義
      蘇騰祥
      黃蘇審
      周蘇久美
      蘇秀鶴
      蘇再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3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 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 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79 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同 法第113條亦有規定。經查,本件被告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 業經經濟部以民國96年6月2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 廢止公司登記,此有新北市政府101年7月18日北府經登字第 000000000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件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14至18頁),則被告公司即應進行清算,並應以全體 股東為該公司之清算人,依據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公 司之股東為陳郁菁黃基琦李復家、原告、蘇騰宗,其中 陳郁菁黃基琦分別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923號、101年度訴 字第1498號判決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及股東關係不存 在,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李復家、蘇騰 宗分別於100年4月6日、99年4月22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未 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 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10 月11日101南院勤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39、50、54、75頁),則應由李復家、蘇騰宗之繼 承人陳英、蘇美菊蘇美雲蘇德義蘇騰祥黃蘇審、周 蘇久美蘇秀鶴蘇再枝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並為本件訴



訟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
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被告公司在原告完全不知的情 況下,未經原告同意,不知用何方法,擅自將原告設為被告 公司之股東、負責人,原告因此積欠龐大之欠稅及罰款、債 務,原告也因此失業,至今無法順利工作,生活屢陷困頓, 據所知被告公司實際負責人係陳英,她夥同被告及其他人士 ,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將原告設為公司股東負責任 ,此等違法行為,原告將追究責任。原告因案被害造成龐大 稅金、罰款,亦可能被限制出境,不能至正常公司上班,生 活潦倒身心俱疲,因此請求檢方查明相關事證,依法判決原 告與被告間之股東不存在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
被告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騰祥所為之聲明及陳 述略以:不認識原告也沒見過,更沒有生意往來,也沒去過 被告公司,未曾和這家公司往來或購買任何物品,更無金錢 方面糾紛;與蘇騰宗雖是兄弟,但是沒有往來,不知道蘇騰 宗死亡前在做什麼,沒有向法院聲明拋棄,但也沒有繼承到 蘇騰宗任何財產;黃蘇審已是80幾歲的人,而且臥病在床, 毫無行動能力等語。被告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 蘇久美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以:其係因為被告公司之法定清 算人蘇騰宗過世,而被認為被告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成為法 律上的負責人,但對本件事實完全不了解,與蘇騰宗久未聯 繫,不知道蘇騰宗的繼承情形等語。被告新牽益貿易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蘇秀鶴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以:已出嫁多時, 完全不知道蘇騰宗的情形,沒有拋棄繼承等語。並聲明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
參、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公司變更登 記表為證據,被告公司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證 據表示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既於事 實上並非被告公司之股東,惟因其於登記上仍為被告公司之 股東而當然成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則原告對於此一事實應 有確認之利益,是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 不存在,應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伍、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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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