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000號
PCDV,101,訴,2000,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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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   告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全
      蕭聖亮
被   告 承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煥裕
訴訟代理人 邱振圖
      許天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叁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1 年4 月間,向原告拿取「新世 紀T8燈管4 尺6,000K透明管」燈具樣品,確認規格後,隨即 於同年4 月26日向原告下單訂購1,040 件,再於同年5 月8 日追加500 件,燈具之相關規格,則於同年5 月17日經雙方 確認,原告遵囑趕工,已於同年5 月21日如數交貨,被告即 應於同年6 月底前,給付原告貨款新臺幣(下同)695,310 元,詎被告卻於同年6 月19日,藉詞燈具之光通量流明數不 足,欲退還發票及燈具,拒絕付款。實則,此款燈具乃應被 告要求,向訴外人香港商新世紀智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採 購之特殊規格產品,流明數符合亮度標準,並無瑕疵;被告 於訂購前,已拿取樣品確認規格,且未要求流明數,事後爭 執,顯係遁詞;一分錢一分貨,被告購買燈具之單價,不可 能有如其要求之流明數。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有向原告購買「新世紀T8燈管4 尺6,000K 透明管」燈具,原告所稱雙方買賣之數量、價額亦均無誤, 但原告交付之燈具,有光通量流明數不足之瑕疵,被告無給 付價金義務。蓋原告曾向被告確認買賣之燈具光通量範圍, 應在1,800 流明至2,000 流明之間,然經送認證單位測試, 該批燈具之光通量僅有1,380 流明,被告為此向原告提出質



疑,原告仍肯定答覆該批燈具之光通量不可能只有1,400 流 明左右之情況,原告之負責人還特別以電子郵件向被告表示 ,就算有光通量不足的問題,最多也只有10多件,但被告再 次抽測100 件,仍全數不合格。出賣人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 務,買受人有拒絕受領無瑕疵物之權利,且得依法解除契約 。原告所售燈具光通量既不足2,000 流明之驗收標準,被告 自無給付價金義務,原告應將貨品收回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間訂有「新世紀T8燈管4 尺6,000K透明管」燈具之買 賣契約,數量共計1,540 件,總價金為695,310 元。原告 已於101 年5 月21日如數交貨,倘燈具無被告所指物之瑕 疵,被告應於同年6 月底前給付原告貨款。
(二)「新世紀T8燈管4 尺6,000K透明管」為香港商新世紀智能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所生產之燈具,經檢測後,光通量為 1,380 流明。
(三)被告於下訂單前,曾向原告拿取燈具樣品;迄至下訂單後 ,始以如附表編號4 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向原告詢問所 買燈具之流明數。
(四)兩造就對造提出之電子郵件、銷貨憑單、訂購單、存證信 函,形式及內容真正均不爭執。
四、兩造爭執事項:
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規定整理並 協議簡化爭點,兩造同意本件之爭點,為:買賣之標的「新 世紀T8燈管4 尺6,000K透明管」,光通量為1,380 流明,是 否屬於得解除買賣契約之物之瑕疵。
五、本院就爭點之判斷:
(一)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當事人有所約 定,或依通常交易觀念,認為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 而不具備者,始得謂為物有瑕疵。
(二)兩造對於被告於下訂單前,曾向原告拿取燈具樣品之事實 無爭執,依據通常交易觀念,契約當事人於觀看樣品後下 單訂貨,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交易之標的自應與樣品具備 相同之規格、品質,方符情理。被告既稱其係於下訂單後 ,始以如附表編號4 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向原告詢問燈 具之流明數,則被告於下單前,顯未就燈具之光通量流明 數與原告另有約定,觀之被告所言:「……原告有給我們 一支樣品,我們有送到客戶那邊,客戶還沒有承諾確不確 定,我們就開始談訂單了,因為我們客戶很急這些T8燈管



。當時都沒有提到流明數。」、「我們的客戶還未確定規 格,因為客戶急,我們就先下訂單了……。」等語即明。 而原告主張其提供予被告之樣品與出貨予被告之商品,均 為相同之燈具等情,業經被告當庭確認屬實,依據如附表 編號5 所示香港商新世紀智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工程師 詹憲民所寫電子郵件內容,並可知此款燈具之光通量範圍 ,原本即為1,500 流明±10%,核與被告送認證單位測試 結果無違,堪認兩造間買賣之燈具,與原告提供予被告之 樣品規格、品質相符,光通量皆為1,380 流明左右。此再 與被告所言:T8燈管中,一般霧管光通量確為1,500 流明 ±10%等語相互以參,足佐原告主張「新世紀T8燈管4 尺 6,000K透明管」之光通量1,380 流明,符合燈具亮度標準 ,並無瑕疵等語,洵屬有據。
(三)被告雖辯稱:原告曾承諾買賣之燈具光通量在1,800 流明 至2,000 流明之間,且本件交易標的為透明管,非霧管, 透明管之光通量流明數應較霧管為高云云,然比對如附表 所示雙方往來之電子郵件內容,可知原告應係於101 年5 月15日被告以電子郵件詢問其燈具之光通量範圍時,始關 注流明數之問題,且隨即於同年月17日,將詢問香港商新 世紀智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工程師詹憲民所得答案,如 實以電子郵件轉寄被告,未曾隱瞞;而被告斯時並未再以 電子郵件追問、爭執流明數,反於101 年5 月21日收受原 告燈具後之101 年5 月23日,以如附表編號7 所示電子郵 件,另外向原告採購崁燈,依此過程,實難認兩造為本件 交易時,原告曾就「新世紀T8燈管4 尺6,000K透明管」之 光通量流明數數值為何有所保證,原告縱於之後因種種原 因,回應被告其出售之燈具光通量不應該如測試結果般低 云云,惟由如附表編號8 所示「事發後二天蘇董您還特地 發mail來告知」、「有蘇董5/25日19:39分mail為證」等 電子郵件內容,被告於信中所稱「事發」之時間,應是指 101 年5 月23日,已在原告交付貨品之後,此與出賣人於 物之危險移轉前,保證具備一定品質之情況,實屬有間; 又兩造買賣之標的「新世紀T8燈管4 尺6,000K透明管」雖 屬透明管,但燈具之光通量流明數高低,涉及諸多因素, 非僅燈具為透明管或霧管一項,倘買賣雙方未事前約定, 自不得僅因買賣之燈具為透明管,即推定該款燈管應具有 某特定數值之流明數,進而主張燈具之流明數未符合買方 需求,屬物之瑕疵。
(四)綜上,兩造間買賣之標的「新世紀T8燈管4 尺6,000K透明 管」光通量為1,380 流明,與首揭物之瑕疵要件不符,被



告所辯為無理由。
六、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民法第367 條、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兩造就其等訂有「新世紀T8燈管4 尺6,000K透明管」燈具 之買賣契約,數量1,540 件,總價金695,310 元,且原告已 於101 年5 月21日如數交貨,倘燈具無被告所指物之瑕疵, 被告應於同年6 月底前給付貨款等事實,皆無爭執,而被告 所辯物之瑕疵並無理由,已認定如前,被告自應依約給付貨 款。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1 年8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九、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 條第 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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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寄 件 日 期│寄 件 者│收 件 者│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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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4 月24日│被告公司 │原告公司 │katrina : │
│ │17:03 │于振中副總 │①蘇志宗董事長│新世紀T8- 四尺透明管的我要訂600PCS │
│ │ │ │②李美葵 │請幫我確認一下最快交期 │
│ │ │ │ │我會付訂金給你 │
│ │ │ │ │你也可以已轉赴訂金給新世紀 │
│ │ │ │ │這樣大家就可以盡力去備料生產了 │
│ │ │ │ │盡快回覆我 │
│ │ │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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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 年5 月8 日│被告公司 │原告公司 │katrina │
│ │17:40 │于振中副總 │李美葵 │幫我確認一下追加的500PCS交期 │




│ │ │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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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 年5 月9 日│原告公司 │被告公司 │Dear Joe, │
│ │18:20 │katrina │于振中副總 │預計5/23前先交500PCS, 尾數1100PCS 於5/30前│
│ │ │ │ │交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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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5 月15日│被告公司 │原告公司 │請確認目前要交貨的新世紀燈管以下參數資料:│
│ │16:44 │于振中副總 │①蘇志宗董事長│1.input voltage 的範圍為何? │
│ │ │ │②陳泰全協理 │2.在既定的220v or 110v下,W數範圍是+-10%│
│ │ │ │③李美葵 │ 嗎? │
│ │ │ │ │3.在既定的220v or 110v下,PF 數範圍是min0.9│
│ │ │ │ │ 3 嗎? │
│ │ │ │ │4.在既定的220v or 110v下, 光通量範圍是多少│
│ │ │ │ │ ? │
│ │ │ │ │5.出貨5500K 下, 色溫範圍是多少? │
│ │ │ │ │請盡速回覆 │
│ │ │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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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 年5 月17日│新世紀RD工程師│原告公司 │Hi,Candy,Robert,josh: │
│ │16:51 │詹憲民 │採購Amanda │請幫忙提供下週一要交貨的四呎光燈管(透明罩│
│ │ │ │ │)參數資料: │
│ │ │ │ │1.input voltage 的範圍為何? AC220V │
│ │ │ │ │2.在既定的220v or 110v下,W數範圍是+-10%│
│ │ │ │ │ 嗎?24W +-10% │
│ │ │ │ │3.在既定的220v or 110v下,PF 數範圍是min0.9│
│ │ │ │ │ 3 嗎?>0.9 │
│ │ │ │ │4.在既定的220v or 110v下, 光通量範圍是多少│
│ │ │ │ │ ?1500lm+-10% │
│ │ │ │ │5.出貨5500K 下, 色溫範圍是多少?5500K +-│
│ │ │ │ │ 300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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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 年5 月17日│原告公司 │被告公司 │Dear Joe, │
│ │17:20 │李小姐 │于振中副總 │請看下列藍色的回覆: │
│ │ │(katrina) │ │Best regards, │
│ │ │ │ │Katrina Lee │
│ │ │ │ │ │
│ │ │ │ │請確認目前要交貨的新世紀燈管以下參數資料:│
│ │ │ │ │1.input voltage 的範圍為何?:AC220V │
│ │ │ │ │2.在既定的220v or 110v下,W數範圍是+-10%│
│ │ │ │ │ 嗎?:24W +-10% │




│ │ │ │ │3.在既定的220v or 110v下,PF 數範圍是min0.9│
│ │ │ │ │ 3 嗎?:>0.9 │
│ │ │ │ │4.在既定的220v or 110v下, 光通量範圍是多少│
│ │ │ │ │ ?:1500lm+-10% │
│ │ │ │ │5.出貨5500K 下, 色溫範圍是多少?:5500K +│
│ │ │ │ │ -300K │
│ │ │ │ │請盡速回覆 │
│ │ │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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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 年5 月23日│被告公司 │被告公司 │請發訂購單給元龍 │
│ │16:52 │于振中副總 │①楊于瑩 │產品型號為新的 │
│ │ │ │②楊勝傑 │A1-D00-00-00000 │
│ │ │ │③林凱文 │這是15W 薄型坎燈4000K 色溫220V單電壓 │
│ │ │ │ │單價是372 未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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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1 年6 月6 日│被告公司 │原告公司 │蘇董您好: │
│ │13:11 │楊于瑩 │①蘇志宗董事長│承偉要與您談的不是退不退貨的問題、而是如何│
│ │ │ │②陳泰全協理 │解決的問題! │
│ │ │ │③李美葵 │現在的問題是貴公司從頭至尾都一直強調此批貨│
│ │ │ │ │的光通量保證有達到2000lm、保證此批貨不是日│
│ │ │ │ │本退貨的料件生產的。〈有事證可資證明〉 │
│ │ │ │ │承偉自費送認證單位測量後的報告向貴公司提出│
│ │ │ │ │疑義時、貴公司的答覆還是很肯定的表示承偉的│
│ │ │ │ │實驗報告有問題、該批貨不可能光通量只有1400│
│ │ │ │ │lm左右的狀況。〈有事證可資證明〉 │
│ │ │ │ │甚至於在事發後二天蘇董您還特地發mail來告知│
│ │ │ │ │承偉這批貨就算有光通量1300lm左右不足的問題│
│ │ │ │ │最多也只有10多支!後經承偉再次抽測30pcs 後│
│ │ │ │ │依然全數不合格甚至有2pcs燈管死燈!〈有蘇董
│ │ │ │ │5/25日19:39分mail為證〉 │
│ │ │ │ │ │
│ │ │ │ │light goosen goosen@yuanlung.com 5 月25日│
│ │ │ │ │(11天以前) │
│ │ │ │ │只撤一支嗎. 還挑一支最弱,1300 多量度的應該│
│ │ │ │ │只有10幾支 │
│ │ │ │ │重點我知道對方定錯貨, 我出給其他客人蹦無問│
│ │ │ │ │題. 你問他裝拿裡誰會去管照度亮度過用就好 │
│ │ │ │ │best regards │
│ │ │ │ │Goosen-light 蘇志宗
│ │ │ │ │ │




│ │ │ │ │我們也明白依LED-T8 4呎單電壓1540pcs/430 元│
│ │ │ │ │24W 1380LM、這樣的規格不算貴也不算便宜、算│
│ │ │ │ │合理 │
│ │ │ │ │但因為貴公司所提供的保證是有2000LM、所以才│
│ │ │ │ │會產生現在的問題!而承偉也因誤信而失信於客│
│ │ │ │ │戶、客戶30%訂金本公司將退還並向客戶致歉。│
│ │ │ │ │〈終端客戶本已接受24W 透明管的產品、但最終│
│ │ │ │ │卻敗在光通量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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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電子郵件內容,依兩造提供之證據原文照引(包括錯別字),且經兩造當庭確認均屬真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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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新世紀智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