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6號原 告 謝麗輝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複代理人 王昱琁被 告 李秀鑾訴訟代理人 周尚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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