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96號
PCDV,101,訴,1596,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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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   告 謝麗輝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複代理人  王昱琁
被   告 李秀鑾
訴訟代理人 周尚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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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