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33號
PCDV,101,訴,1533,2013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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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
原   告 北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良
原   告 北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毅
被   告 北美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仲侃
訴訟代理人 趙鵬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1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就原告「北大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北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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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