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46號
上 訴 人 林志洋
訴訟代理人 林增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意琦等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446號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
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