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54號
PCDV,101,建,154,2013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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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川檢測有限公司廖欽大黃皆輯、張
明鐘、林施銘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5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
佰陸拾玖萬叁仟陸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陸仟壹佰
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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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川檢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曜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