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川檢測有限公司、廖欽大、黃皆輯、張
明鐘、林施銘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5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
佰陸拾玖萬叁仟陸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陸仟壹佰
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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