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九0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大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將車牌號碼OS-0三 八號等二十輛營業小客車,因營業之需要靠行於被告,並簽訂租借牌照切結書, 原告嗣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將其中車牌號碼O S-0三八、N六-七四二號二輛牌照交還被告,並終止兩造靠行關係,惟被告 卻將其中車牌號碼OS-0三八號延至三個月,始辦理繳銷手續變更登記為原告 名義,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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