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兆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婉茹間本院101 年度婚字第787
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1 月2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4,500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