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婚字第617號
原 告 許琬維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被 告 陳柏霖
訴訟代理人 文 聞律師
彭若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下同)98年2 月9 日結婚,原共同居住於新北 市○○區○○路0 號9 樓之1 。100 年6 月間,原告手機忽 然收到自門號0000-000-000發送之訊息,內容為拍攝被告書 立予異性友人即訴外人陳敬心之悔過書照片,悔過書內容略 載: 「立書人陳柏霖與陳敬心交往期間,發生與其他女生於 網路以不當言詞交談之事,及不遵守交往期間應保有對對方 專一愛護之原則,導致陳敬心的身心俱疲。立書人陳柏霖, 特立此書,言明,從今爾後,應專心、耐心、愛心疼惜陳敬 心小姐,....並允許陳敬心小姐,擁有陳柏霖之手機、電腦 以及相關通訊軟體之帳號密碼與檢視權,不得異議」等語, 原告始獲悉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有與異性親密交往 之行為。原告對於婚姻遭逢如此巨大婚變一時不知所措,嗣 與訴外人陳敬心聯繫上,電話中訴外人陳敬心表示已發送一 則載有被告另與他人對話之紀錄訊息至原告之臉書帳號要求 原告自行上網閱覽,即被告於100 年6 月17日另與網路臉書 帳號名稱為「Wei Gu」之女子(被告之帳號名稱為「WalfCh en」)在臉書上親暱之字句對話,原告上網觀覽開訊息後始 發現被告對婚姻之不忠實已如此嚴重。
㈡嗣於100 年6 月底,原告因知悉被告有上開對婚姻不忠之情 形後,即邀母親至家中共同試圖與被告懇談,希冀以和平方 式離婚,詎被告竟先多次以簡訊傳送給原告稱:「…那我只 好用死亡贖罪」、「如果我有勇氣跳下去的話,我會一直守 護著你…」、「我買好一盒安眠藥,跑了很多藥局,因為都 說要處方籤…」,不斷地用自殺死亡威脅原告,使原告痛苦 不已,只得以簡訊苦苦哀求被告:「不要再威脅我了,我都 已經靠藥物才能睡了,你還要我更慘?」、「(若口口聲聲 說)愛我就不應該這樣威脅我」。其後於原告及原告母親在
場時為自殺舉動,手握大把安眠藥吞肚,原告及原告母親見 狀欲上前急救,被告竟立即退後將自己反鎖在書房內,原告 及母親深懼被告會死在書房內,遂欲撥打119 報警求救,然 被告為阻止原告報警,竟坐在陽台邊作勢跳樓,大喊:「你 們若報警我就跳下去!」,原告及原告母親看見被告準備跳 樓之舉動,極度害怕之下迫於無奈,僅得暫且作罷,原告因 被告出軌及以自殺要脅之行為,使原告受有精神上莫大之痛 苦,無法再與被告繼繼續同居生活,自此與被告分居迄今。 ㈢再原告於起訴後接獲前同事趙俞婷之配偶曾榮冠來電向原告 表示:「妳先生陳柏霖怎麼勾引我太太趙俞婷!」,經原告 向訴外人曾榮冠告知兩造已經在進行離婚訴訟後,訴外人曾 榮冠當面提供趙俞婷(MSN 即時通帳號:morinchao@hotmai l. com,帳號名稱為:「想想未來」)與被告(MSN 即時通 帳號:walfrony@seed.net.tw,帳號名稱為:「Walf: 什麼 是OGC 啊??」)於MSN 線上即時通之對話紀錄,從被告於 99年6 月30日與趙俞婷之對話記錄發現,被告在訴外人趙俞 婷多次拒絕甚至以有小孩拖推之情況下,被告還鍥而不捨地 欲使訴外人趙俞婷同意與之戀愛交往。另被告不僅僅於99年 間多次對訴外人趙俞婷示愛,一再邀約訴外人趙俞婷私下相 會,尤有甚者,兩造分居以後,被告竟於100 年8 月17日, 在臉書即時對話訊息,除再催促訴外人趙俞婷與配偶曾榮冠 離婚外,並再度試圖邀約訴外人趙俞婷見面,而此同時被告 居然可以一邊狂發「我愛你」、「哈尼回來吧」等簡訊予原 告,可見被告絲毫無對婚姻忠誠之觀念。又從100 年8 月17 日被告與訴外人趙俞婷之線上對話內容中,被告表示與他名 女子只是做生意逢場作戲等語,似乎在被告觀念裡,只要不 是與異性長期穩定之交往,均非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之行為, 顯與一般人認知不符,且與原告之婚姻觀念懸殊至千里之遙 ,兩造婚姻顯無法再予維持。
㈣綜上,被告於婚姻期間悖離夫妻應相互守貞之義務,並於原 告知情後一再以自殺要脅原告原諒,使原告精神上受有極大 之痛苦,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程度,且兩造婚姻因被告之出 軌行為,雙方互信基礎已蕩然無存,婚姻顯難以繼續維持, 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及同條第2 項規定, 訴請離婚,且就上開主張之法定離婚事由,只要其中之一有 理由,即請求鈞院加以判決准予離婚等語。
其聲明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辯稱:
㈠被告固不爭執原告所提被告書立予訴外人陳敬心之切結書形 式之真正,然被告與訴外人陳敬心之關係,僅為工作合作伙
伴,並無陳敬心有任何逾矩之交往行為,該切結書被告係受 陳敬心脅迫所簽立。訴外人陳敬心係於99年8 月底進入被告 經營之豐盈創意明有限公司擔任品牌經理一職,其專業能力 及人脈均在水準之上,適逢被告欲於年底舉辦大型耶誕節慈 善義賣活動等,故亟需仰賴陳女之與人脈,但均無逾矩之行 為。又被告得知陳女之前感情不順遂,並積欠銀行債務,故 對陳女需要財務幫忙及精神支持時給予安撫及幫助,且被告 向來對員工照顧不遺餘力,無奈陳女似因上情對被告產生依 賴之移情作用,對被告予取予求,甚至要脅被告欲擴大渲染 彼此關係以告知原告,被告除考量公司當時仍仰賴陳女甚多 ,及慮及原告單純個性,恐陷入陳女圈套,對被告產生誤解 ,始假意敷衍陳女書立該切結書,又該切結書最末三行僅載 以「倘以上情事再犯,經陳敬心小姐提出並認定,則陳柏霖 應無條件以上立書人陳柏霖」等語,可知該字條並未書寫完 全,因陳敬心係要求被告書立與原告離婚之字句,被告乃堅 決不願書立,由此可證被告一心一意與原告廝守白頭之決心 。
㈡被告與訴外人趙俞婷原為同事,嗣被告於95年間離職後,兩 人即鮮少聯繫,僅恰巧同時於網路上線時偶爾問後閒聊,有 關MSN 及臉書上與訴外人趙俞婷於99年6 月30日之對話紀錄 ,均為被告捉弄趙女之玩笑話,縱有不當亦不能就此認定被 告與趙女有婚姻外之交往情事。又依訴外人趙俞婷到庭之證 述,其表示並未將被告上開網話放在心上,足證被告與訴外 人趙俞婷未有不正當之交往情誼。至被告於100 年8 月17日 傳送之臉書訊息: 「我看你也離婚好了」予訴外人趙俞婷, 僅係被告表達對於自己婚姻現況感到難過,並沒有要勸訴外 趙俞婷離婚之意思。
㈢被告並無以自殺相脅之行為,當時實際情形為原告收到訴外 人陳敬心所傳之切結書照片簡訊後,即對被告提出離婚要求 ,被告苦無解釋機會,被告本欲待原告情緒乎緩後再費心解 釋,豈料原告母親亦前往兩造住所,被告一時不知如何是好 ,乃心生苦肉計一途,而當天被告所服用者乃於藥局可購得 之助眠劑(並非安眠藥),且僅單純博取同情之舉,被告事 後對此亦自覺過於衝動而深感後悔,更未曾再發生過任何一 次類似之行為。又原告對被告產生誤會後,被告一再極力澄 清相關誤會,並於原告擅自搬離兩造同居處所後,仍持續釋 出善意,表達維繫婚姻之強烈意願,並主動先行參加婚姻諮 商課程,更邀請原告一同參與,在在足徵被告極力澄清誤會 並願意調整兩造相處之方式,以維持良好和諧之婚姻關係。 因此兩造婚姻難謂已達難以維持之程度等語。
其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98年2 月9 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之 事實,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經核無誤,合先指明。四、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10款以外之重大事 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 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蓋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 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 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惟若夫妻之誠摯 相愛基礎動搖,彼此難以容忍、諒解,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夫妻之一方即非 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離婚。又難以維持婚姻 之重大事由存在,應就具體個案審認,是否該事由客觀已達 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主 觀上亦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合先敘明。
㈠原告主張兩造婚姻關係期間被告與異性即訴外人陳敬心有逾 越份際之交往行為等情,業據提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書立予 訴外人陳敬心之切結書(悔過書)(見本院卷一第9 頁)為 證。而觀諸該切結書內容記載: 「此致陳敬心君: 茲因立書 人陳柏霖與陳敬心交往期間發生與其他女性於網路以不當言 詞交談之事,乃不遵守交往期間應保有對對方專一、愛護之 原則,導致陳敬心的身心俱疲。立書人陳柏霖,持立此書, 言明從今爾後應專心、耐心、愛心疼惜陳敬心小姐,絕對不 再發生於任何場所、途徑或任何其他方式,以言語其他方式 做出對其他女性不當的談話,造成對方或陳敬心小姐的誤解 ,並應允許陳敬心小姐,擁有陳柏霖之手機、電腦以及相關 通訊軟體之帳號密碼與檢視權,不得異議。倘以上情事有再 犯,經陳敬心小姐提出並認定,則陳柏霖應無條件。以上立 書人陳柏霖」等語,及被告不否認訴外人陳敬心有其臉書等 通訊軟體等帳號密碼,得以隨時檢視其與他人之通話內容( 見本院卷一第121 頁、第148 頁)等情,可見被告與訴人陳 敬心間關係非比尋常,應有相當之感情糾葛存在。至被告雖 辯稱: 伊與訴外人陳敬心無任何逾矩交往,純係訴外人陳敬 心單方面對被告產生之情愫,嗣因陳敬心要脅欲擴大渲染彼 此關係,始假意敷衍陳女而書立該切結書等語,並舉證人黃 志偉、陳婷儀之證言為證。惟依證人黃志偉於101 年12月18 日到庭證稱: 被告與陳敬心係同一部門之上下屬關係,伊與 被告之互動都是在公司,被告與陳敬心私底下沒有往來,伊 並不知道,大約是在99年11月份時,當時陳敬心還沒有離職 ,被告打電話給伊,表示他被陳敬心逼迫寫了一封切結書,
要伊小心一些公司之機密文件,不要讓員工知道,但被告沒 有告訴伊他被逼迫的內容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 、7 頁); 證人陳婷儀於102 年1 月17日到庭證稱: 伊知道有陳敬心這 個人,但不熟識,大約是99年左右,伊在北京接到被告之電 話,從他聲音感覺他精神狀況不是很好,他表示陳敬心言語 或訊息威脅,威脅的內容好像是要被告身敗名裂,但伊不清 楚被告是為了什麼事被陳敬心威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頁 背面及第14頁),並無從證明上開切結書內容,均係陳敬心 之一廂情願,向壁虛構。且衡諸常情,被告與陳敬心間倘真 無感情牽扯,被告實無需書立如此易引人誤會之內容,況依 被告所辯,此切結書內容無異正中陳敬心之下懷,被告非至 愚之人,豈有可能因欲敷衍陳敬心,反而讓陳敬心握有得以 渲染彼此關係之確切證據。再參佐卷附原告所提被告均不爭 執於100 年8 月20日被告傳予原告簡訊內容載有: 「出軌就 是傷害,而且是極大的傷害,我從沒否認跟逃避」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130 頁);及於101 年8 月17日被告與訴外人趙 俞婷之臉書線上對話內容: 「Chan Morin<即趙俞婷>: 鳳 凰< 指原告> 怎麼沒跟去?Walf Chen<即被告>:他台北上班 ,我們在談離婚。Chan Mori n:你..有小三。Chan Morin: 不是,做生意逢場作戲,我爸也覺得還好,總之,這件事讓 兩家人價值觀的衝突顯露無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4 頁 ),可知被告曾坦承有『出軌』、『逢場作戲』之行為,益 徵被告與訴外人陳敬心間確有不當之男女情愫,而逾越已婚 男士與配偶以外之異性正常交往之份際甚明。
㈡再原告主張於起訴後接獲前同事趙俞婷之配偶曾榮冠來電, 始另知被告曾於99年6 月30日在與訴外人趙俞婷之MSN 線上 即時通對話中,鍥而不捨地欲使訴外人趙俞婷同意與之戀愛 交往,且兩造分居後之100 年8 月17日,被告在臉書即時對 話訊息,除再催促訴外人趙俞婷與配偶曾榮冠離婚外,並再 度試圖邀約訴外人趙俞婷見面,可見被告絲毫無對婚姻忠誠 之觀念等情,業據提出被告不爭執之被告於99年6 月30日與 訴外人趙俞婷在MSN 線上即時通對話紀錄,及於100 年8 月 17日與訴外人趙俞婷在臉書之線上即時通訊話內容為證。而 由99年6 月30日雙方之對話內容有: 「....Walf< 即被告>: 那你當我助理好了。想想未來< 即訴外人趙俞婷> 做啥的呀 。Walf: 陪我,我想要你陪我。想想未來: 想太多了吧... ....Walf< 即被告> :你要不要當我女朋友?想想未來<即 訴外人趙俞婷> :不要你女朋友太多了。Walf: 我目前只有 太太... 。Walf: 但是我想你當我(是)男朋友。Walf:我 跟小p<指原告> 以後也只有跟你談戀愛好嗎?Walf:我要不
是真的很愛妳我也可以去找其他人阿。Walf:你有後悔沒選 我嗎?......Walf : 你要跟我偷偷戀愛嗎?想想未來:不 好吧,我還是無法跨越社會的規範。.....Walf:跟我談戀愛 好不好?想想未來:阿..何必做這樣的事呢?你都是也(事 業)有成,五子登科中只差兒子了,不要讓自己的生活混亂 哩。Walf:我不想我的成功缺少妳,不會混亂阿,以不影響 你的生活為原則,好不好嘛。想想未來: 切。.. Walf :你 覺得我是開玩笑的嗎?…那麼不屑,以前我們也沒影響阿, 反正你現在也沒上班,所以時間很彈性,要不要啦,你上班 錢< 前> 可以見面,上班後我們可以再看看怎麼約,上班錢 < 前> 我早上中午都可以陪你。想想未來:不,不見面,也 是不想讓事情複雜,我沒上班是要照顧我兒子耶。Walf:我 有(也)不會天天想見你,可以嗎?,你可以有時候把他交 給保母、跟我見面一下下。....Walf:你覺得跟我維持那樣 的感情不好嗎?我覺得不差阿,我有的是人脈跟錢脈。想想 未來:那我們這樣做朋友,以後有事,不能幫我喔?Walf: 說實話嗎?不是朋友我就幫,會幫的朋友也不是什麼忙我都 幫,所以對我來說,有沒有那層關係對我來說是有意義的。 想想未來: 我很高與與相遇認識,但何必要讓事情複雜。Wa lf: 我覺得不複雜,要複雜早就很複雜,但是並沒有,這是 可以靠智慧」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至46頁),則可發現當 天被告在訴外人趙俞婷多次拒絕並設法將話題岔開之情況下 ,除不斷表達對趙女之愛意外,並表示其有的是人脈及錢脈 ,如僅是一般朋友,不是什麼忙都幫,有那個關係對其才有 意義,靠智慧的話,事情並不會複雜等語,欲說服訴外人趙 俞婷同意與之戀愛交往,衡諸一般經驗法則,被告當時確有 追求訴外人趙俞婷之意圖,是其辯稱當天僅戲謔之語云云, 要屬諉責之詞,自不足取。再從101 年8 月17日被告與訴外 人趙俞婷在臉書之線上即時通訊話內容中(見本院一第223 頁至227 頁),亦可發現訴外人趙俞婷在了解被告當時之婚 姻狀況,以朋友立場建議: 對她來說會認為算第二次被< 背 > 叛她,要原諒,需要點時間留住她,就別和她斷聯繫等語 後,被告竟不斷向趙女表示: 「我看你也離婚好了」、「你 會想離婚嗎」、「會想跟我見面嗎? 」、「我們可以見面嗎 」等語,堪認原告主張被告絲毫無對婚姻忠誠之觀念乙節, 應屬實在。
㈢末原告主張其於100 年6 月底,知悉被告有上開對婚姻不忠 之情形後,即邀原告母親至家中共同試圖與被告懇談,希冀 以和平方式離婚,詎被告竟以自殺相脅,原告因被告出軌及 以自殺要脅之行為,使原告受有精神上莫大之痛苦,無法再
與被告繼繼續同居生活,自此與被告分居迄今等情,則提出 、被告不爭執之簡訊數則(見本院卷一第131 至132 頁)及 原告診斷證明書暨病歷影本(見本院卷一第133 至139 頁) 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之母謝秀卿於101 年9 月27日到庭證 稱: 「在去年6 月30日,在我女兒還沒有搬出來的時候,被 告在板橋兩造居住的家裡喝半瓶紅酒,就跪在我的面前,拿 了一把藥塞進嘴裡,跟紅酒一起吐出來,滿嘴紅色的液體, 我跟女兒都嚇壞了,被告就跑進客房把門鎖起來,從客房到 陽台作勢要跳下去,我女兒一直哭一直叫一直顫抖,我要叫 警衛與警察來處理,被告表示如果我們叫警察來處理的話, 就要從九樓跳下去,我很害怕就打電話給被告在高雄的母親 ,高雄母親勸阻,並表示如果被告從9 樓跳下去,他要從高 雄6 樓跳下去,之後經被告母親勸阻才打消自殺的念頭,之 後第二天被告母親從南部趕上來,被告就當著他母親的面前 ,跟我女兒說,你不跟我復合,就是要再次逼我自殺等語。 我跟我女兒真的嚇壞了,我怕我女兒受傷害,就帶我女兒搬 離兩造共同之住居所」等語明確,足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並可見原告因被告對婚姻不忠及遭被告以自殺之激烈方式 要求原諒而心力憔悴之情,其因此不欲及不能再與被告共同 生活始與之分居,不難想見。
㈣按夫妻間應謹守道德界限,互負忠貞義務,此不僅係倫常之 理,亦係維繫婚姻和諧所必要,倘夫妻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 中有逾越夫妻忠貞義務界限之行為,自足令雙方之婚姻難以 繼續維繫。本件綜上調查,可知被告欠缺對婚姻忠誠及對配 偶感情忠貞之態度,於婚姻期間不但對前同事即訴外人趙俞 婷展開追求,並與現任同事即訴外人陳敬心有逾越一般友人 之異常交往,足以影響兩造婚姻間摯愛與信任之基礎,並使 原告精神受有痛苦。又原告因不堪受上開精神創痛於100 年 7 月間搬離兩造住處迄今,雙方處於分居狀態已逾1 年,期 間被告雖表達修復婚姻之意願,但卻因原告對被告之不忠行 為無法原諒而無具體之進展,造成雙方婚姻生活有名無實。 由上可認兩造間婚姻已因被告出軌行為及時空距離等因素嚴 重破壞,且所生破綻,已達於任何人處於同一情境,均將喪 失繼續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顯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存在。又上述難以維持婚姻事由之發生係歸責於被告對異性 有曖昧追求往來之舉止,應為主要可歸責者。從而,原告依 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 由,據以訴請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雖主 張併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事由訴請判決離婚,然原 告既已表明就其主張離婚事由中,只要其中之一有理由,即
請求本院擇一判決准予離婚等語,且本院已依民法第1052條 第2 項規定准予離婚,是就其他事由即無庸再予審認,附此 說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上開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事證 ,本院認與上開本院准予兩造離婚之心證不生影響,爰不再 加以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收受判決正本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