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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2684號
TCEV,90,中簡,2684,2001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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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八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龍
右原告與被告大圳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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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