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164號
PCDV,101,司執消債更,164,20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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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紀麗華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 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其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2 月5日以新北院清101司執消債更月消字第164號函通知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人等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 方案,並分別於同年2月8日送達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2月18日送達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 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等應分別於同年2 月18日及2月25日前確答是否同意,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 應視為同意,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至同年2月21日及2 月23日始以書面確答不同意,因已逾期,依上開規定應視為 同意。則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9位債權人中共5人同意),且其 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合計共占債權額64.94%),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 更生方案。




三、另雖有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養樂多股份有限公 司揭示擔任配送員工之薪資水準為月薪25,000元至35,000元 間,債務人所列每月薪資2萬元即屬可疑,惟債務人並非受 僱於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其係自 行批貨販賣,如有滯銷之庫存需自負虧損,其每月獲益亦受 債務人自身銷售能力、氣候因素影響,不如受雇人員般穩定 ,且其亦已提出歷月貨款結算通知書,以每月貨款之三成作 為收益,尚非無憑,債權人復未能舉證債務人之收入不實在 ,是債務人以每月2萬元作為更生方案期間之收入基準,應 屬可採。又債務人名下位於台中市大甲區之土地曾經臺灣台 中地方法院於100年間拍賣,鑑定價格共232,000元,有臺灣 台中地方法院100年8月2日中院彥民執100年度司執五字第 55380號函在卷可參,債務人名下不動產總價值以公告現值 847,168元作為估算價格,已高於鑑定價格;況經債權人等 可決之更生方案,縱然違反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如無本條例 第63條所定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 案,亦無從強令債務人變價財產。至債權人所稱債務人應繼 續居住於林○盛之住處與本條例第63條所列不認可更生方案 之規定無關,無詳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 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 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 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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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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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 個月為1期, │
│ 共96期,每期清償8825元。 │
│2.每期在當月10日前依下表每期分配金額轉匯至各債權人,匯款費│
│ 用由債務人負擔,惟金融機構分配款項則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前│
│ 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手續未辦妥前,仍需自行│
│ 匯款)。 │




│3.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依本院101年11月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 │
│ 表債權數額計算) │
│4.總清償金額:847200元 │
│5.總清償比例:26.28﹪ │
│6.最終清償期延長為八年之事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 ,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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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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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1023 │ 660 │
├──┼──────────────┼────┼──────┤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82744 │ 1869 │
├──┼──────────────┼────┼──────┤
│ 3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89172 │ 792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4130 │ 969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7084 │ 1580 │
├──┼──────────────┼────┼──────┤
│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850 │ 906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0447 │ 521 │
├──┼──────────────┼────┼──────┤
│ 8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39845 │ 656 │
├──┼──────────────┼────┼──────┤
│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318519 │ 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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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
│ 以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 ,以減少誤差值。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
│ 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
│ 履行更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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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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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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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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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自費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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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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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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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