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伯聖
被 告 徐庭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伯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伯聖因被告徐庭秝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 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 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三、經查,具保人郭伯聖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出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1 萬元後 ,由聲請人將被告釋放。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居所,合法 傳喚被告到案接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 14692 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聲請人 及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執行拘提無著, 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事實 ,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 紙、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各1 份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2 紙、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 、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 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 惠 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
書記官 許 育 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