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28號
PCDM,102,聲,728,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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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7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2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倘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 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 2169號解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品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3213、5694、 54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 包(毛重0.4820公克,驗餘淨重0.3618公克)屬違禁 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卓品翰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3213、5694、542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物1 包(驗前 淨重0.36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36 1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 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 年7 月18日出具之 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足稽。揆諸前揭 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違禁物,經核於法相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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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