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坤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坤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 月14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3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 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 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葉坤典因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等案件,先經本 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56號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等部分各判處有 期徒刑3 年8 月、3 年8 月、3 年8 月,就販賣第三級毒品 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因受刑人上訴,案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57號將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三級毒 品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 並與上訴駁回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5 年確定。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 字第356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 月14日 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3 月22日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04 年3 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3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 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