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健國
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第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健國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8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 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袋(淨重0.192 公克,取樣0.0002公克 ,餘重0.1918公克),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1 年2 月13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係屬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員警於101 年 1 月18日0 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 前,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 色透明結晶1 袋,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171 號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 年5 月9 日自新店附設勒戒所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8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經本院核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82 1 號偵查卷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 袋,經 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該中心101 年2 月13日航藥鑑字 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見新北地檢署10 1 年度毒偵字第821 號偵查卷第50頁),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甲 基安非他命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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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及重量 │ 鑑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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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白色透明│1 袋(淨重0.192 公克,取│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結晶 │樣0.0002公克,餘重0.1918│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公克)。 │醫務中心101 年2 月13日航藥│
│ │ │ │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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