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鈺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2 年度執聲字第4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鈺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鈺坤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鈺坤因違背 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 、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魏 俊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