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勝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
0二年度偵字第三五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勝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勝興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 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 ,侵入時間之久暫,被害人因此所受之精神壓力,犯罪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 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355號
被 告 郭勝興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勝興(所涉恐嚇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位於新北市 ○○區○○路000巷00弄0號1樓之住宅係由陳美如居住,未 經其許可不得擅自進入該屋內,郭勝興於民國101年11月5日 18時30分許,騎乘機車至該處,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在 未徵得陳美如之許可下,侵入上開住宅。嗣陳美如在房內聽 到聲響,發覺有異,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查獲上情。二、案經陳美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郭勝興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進入陳美如住宅 大門之事實,雖矢口否認有何侵入住宅之犯行,辯稱:當時 大門沒有關好也沒有上鎖,伊打開大門就問是否有人在,沒 人回應後,伊便離去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 人陳美如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1 份、錄影翻拍照片8紙及本署勘驗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未 經告訴人陳美如之同意,即無故擅自進入上開住宅。被告固 辯稱大門沒有關好且未上鎖,然觀諸卷附之照片及光碟可知 ,上址顯為住宅,而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無 論任何人要進入上開房屋,亦應先在上開房屋入口處,徵求 有支配權人或管理權人之明示同意或默示認許,方能入內, 自不能以上開房屋大門未緊閉上鎖為由,即認為可以自行進 入,是被告顯有未經許可侵入之事實,被告所辯乃卸責狡辯 之詞,不足採信,其罪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程 秀 蘭
檢 察 官 詹 騏 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 倩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