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806號
PCDM,101,訴,806,2013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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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丘燕崙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27430、27431、29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丘燕崙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叁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丘燕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 10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丘燕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 大,又所犯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被 告前經警方拘提到案,及涉嫌販賣毒品之次數甚多,情節重 大,被告將來可能為規避刑責而逃亡之可能性相當高,有事 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經本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而於101年1 0月22日執行羈押,並於102年1月22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其自 白不諱,並有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顯然犯 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販賣毒品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 年 以上之罪,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 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本案被告前 經警方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況本件案件雖經 審理終結,然尚未確定,須確保被告於上訴審到庭接受審判 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再衡酌被告犯案情節對於個人、社會 法益之侵害,以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仍認其羈押 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存在,應自102年 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並於102年3月14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 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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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