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八七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瓦歷斯.貝林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零點玖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甲○○ (原告郭甲○○)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原告所 屬之衛道儲蓄互助會借款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元,依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 如逾期未繳納款項,視為全部屆期。詎被告自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後即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