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五四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權分行,發票日民國九 十年四月八日,票號AT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陸佰元之 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四月九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 示。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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