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4號
CHDV,102,訴,44,2013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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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黃華輝
      黃鈺棋
上列上訴人因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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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