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2號原 告 陳水漂訴訟代理人 陳明讚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1日具狀提起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 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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