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2號
CHDV,102,補,92,2013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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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陳水漂
訴訟代理人 陳明讚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1日具狀提起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
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
  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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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