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578,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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