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57號
CHDV,102,司聲,57,201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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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王淑麗
聲 請 人 王世凱
聲 請 人 王謝鎮
前列三人共
同送達代收
人     柯雅藍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 件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聲 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61,786元。準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61,78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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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