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49號
CHDV,102,司票,149,2013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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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陳讚金
上列聲請人陳讚金因與相對人郭炳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讚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郭炳宏」抑或為「郭柄宏」?並請
  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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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