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9號聲 請 人 陳讚金上列聲請人陳讚金因與相對人郭炳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讚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郭炳宏」抑或為「郭柄宏」?並請 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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