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40號
CHDV,102,司票,140,201303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陳志忠因與相對人賴超振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志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並未記載到期日為何時,因本票未記載
  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惟聲請人未敘明提示之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
  補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賴超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