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陳志忠因與相對人賴超振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志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並未記載到期日為何時,因本票未記載
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惟聲請人未敘明提示之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
補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賴超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