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27號
CHDV,102,司票,127,201303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魏秋仁
上列聲請人魏秋仁因與相對人吳銘順即恆新企業社等二人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魏秋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銘順即恆新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
  人吳銘順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及相對人李欣娟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乙份(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