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林春火
上列聲請人林春火因與相對人振順國際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林春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振順國際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
,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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