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30號
CHDV,102,司拍,30,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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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盧育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助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債務之發生係基於何法律關係(借款、、、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台端係基於前開法律關係或票據
  關係而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請具狀釋明於何年月日受讓誠龍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系爭本
  票?該本票於受讓前,前手是否曾向該公司提示請求付款而
  未獲清償?
三、請提出系爭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送院,以供本院審查抵
  押權設定範圍等相關事項。
四、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陳助吉」,抑或「陳助結」?並提
  出陳助結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
  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及債務人誠龍股份有限公司之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
  本(請保留全戶動態記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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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