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2號
CHDV,102,司拍,12,201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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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魏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 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魏振德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4年8月 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 2,0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8月22日 至124年8月21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現在及將來所負 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魏振德邀黃美娟為連帶 債務人,於94年9月29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借款1,65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9月 29日,償還方式為前12個月按期付息,自第13個月起,分 228期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並約定如有1期未給付本金,相 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僅履 行至101年9月20日止,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1,217,35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新竹國際 商業銀行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6月1日金管銀( 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自96年7月2日起更名為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 約定事項、借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以上均為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1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 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該通知已於同年2月1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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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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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社頭鄉 │廣興 │ │1313-3 │建│00 │01 │33.27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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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2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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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19 │彰化縣社頭鄉大│彰化縣社頭鄉廣│2層鋼筋混凝土 │1層,56.70;2層,56.70│ │全部 │ │
│ │ │圳巷1之11號 │興段1313-3地號│造住家用樓房 │;合計113.4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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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