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1430號
TCEV,90,中簡,1430,2001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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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三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乙○○與原告原係夫妻,竟自民國八十二年十月間不告而別,詎 八十八年五月間,台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登記股林股長通知原告,謂乙○○在外 生有一女王竺萱,因無法辦理出生登記而向社會局求助,因王竺萱非乙○○自原 告受胎所生之女,而係與被告丙○○通姦所生,原告因被告等通姦行為,精神受 有極大痛苦,為此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四十萬元等語。 ㈡被告丙○○則以:伊於八十二年間在台中成功嶺服役結識乙○○,不知乙○○為 有配偶之人,乙○○懷孕後被告曾提議要結婚,但乙○○說要等小孩出生再說, 等到八十四年三月十四號小孩出生後不能辦出生登記,乙○○才說出他已婚了, 後來乙○○在八十四年五月間不告而別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乙件、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親字第 一一號否認子女事件民事判決、本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0二0號離婚事件民事 判決為證,堪信為真。惟被告丙○○以前揭情辭置辯。故本件所應審究者,乃被 告乙○○丙○○應否因上開事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侵權行為係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 為者,侵害何種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 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 序良俗者,亦同。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 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 ,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 高法院五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五三號判例可資參照。惟按賠償權利人請求他人



依上開意旨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仍應就他人明知自己與配偶間之婚姻關係 而故意與之發生通姦行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其行為在主觀上尚無違法以及不 當,即無賠償之可言。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與首揭意旨相符,應予准許。惟查乙○○在八十二年間離家出 走,其後即與原告失去聯絡,被告丙○○辯稱伊不知乙○○為有配偶之人等語, 尚屬可信,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證被告丙○○明知其婚姻關係而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其請求被告丙○○連帶賠償,即屬無據。 ㈢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 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 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判例可資參照 。本件審酌原告與乙○○於婚後育有二名子女,長女王若琪係七十七年六月九日 出生、長子王壹麟係七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出生,被告乙○○於八十二年十月間離 家出走,音訊杳然,兩造已在本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0二0號離婚事件經法院 判決離婚確定及兩造身分、資力等一切情形,認原告請求被告乙○○給付精神慰 藉金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尚屬適當,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即非有據,應予 駁回。
 ㈣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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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