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16號
債 權 人 鈺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敏雄
上列債權人鈺豪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秋楓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鈺豪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資料所示(租賃合約、出貨單等),承租人係高峰烤
漆浪板工程行,而許秋楓僅為該公司負責人,是聲請人對許
秋楓請求之依據為何,請表明原因事實,並再表明本件相對
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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