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99號
CHDV,102,司促,3399,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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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葉棟元
債 務 人 吳冠瑛
債 務 人 黄麗珠
債 務 人 吳炳耀
債 務 人 吳炳遠
一、債務人吳炳耀吳炳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縣添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吳冠瑛黄麗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
  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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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