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80號
CHDV,102,司促,3280,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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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陳樹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伍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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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