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3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彭湘淳
債 務 人 天奇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錦榮
債 務 人 洪錦榮
債 務 人 陳秀瑝
一、債務人天奇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洪錦榮、陳秀瑝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叁拾伍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天奇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洪錦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
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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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3232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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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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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20,370元 │102年1月4日 │3.845% │102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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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498,187元 │101年12月29日 │3.305% │102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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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332,415元 │102年1月14日 │3.68% │102年2月15日 │
├──┼────────────┼───────────┼───────────┼───────────┤
│004 │6,000,000元 │102年1月7日 │3.73% │102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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