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65號
CHDV,102,司促,3165,201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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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6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郭源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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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