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6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郭源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