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71號
CHDV,102,司促,3071,201303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7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增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景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增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