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66號
CHDV,102,司促,2666,201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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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周賢昜
債 務 人 王靖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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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