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35號
CHDV,102,司促,2635,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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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翁語珊即翁錦絨
債 務 人 連木川
一、債務人翁語珊即翁錦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
  叁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連木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
     (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
     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翁語珊即翁錦絨於92年10月22日,邀同債務人
     連木川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0000元,借
     款期間為自92年10月22日起至95年10月22日止。詎料
     債務人翁語珊即翁錦絨於94年1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
     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
     全部清償。債務人連木川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付保
     證責任。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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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