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44號
CHDV,102,司促,2344,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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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李坤原
債 務 人 王昭武
債 務 人 王鄭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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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