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九四號
原 告 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玲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五○○巷九之三號。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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