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
債 權 人 王恆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公業賴景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公業賴景春登記資料及管理人 之戶籍謄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 0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 ,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